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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 第5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第 八 章 司法事務官室
書記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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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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