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 第8條

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安置機構執行安置輔導期間,得視個案輔導情形,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延長其執行或撤銷安置輔導,或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三規定,聲請法院核發勸導書;其經勸導無效者,並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