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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 第8條
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安置機構執行安置輔導期間,得視個案輔導情形,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之二
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延長其執行或撤銷安置輔導,或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之三
規定,聲請法院核發勸導書;其經勸導無效者,並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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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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