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第10條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0條

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與相關機關之聯繫,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但請求或提供少年事件有關資料時,應以公文或經由機關授權之查詢系統為之。 前項聯繫事宜得視需要指派專人辦理。 司法警察機關於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以第一項所示方式,請求承辦該案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解答或指示;其他機關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