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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法院,依事務之性質,分指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或其所屬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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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