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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第11條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1條
少年法院及相關機關傳輸、遞送、利用或為其他處理涉及少年事件之資料時,應注意依本法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六十九條
及保障少年隱私相關之規定,妥適保護足資識別少年身分及少年事件之資訊,不得使處理業務以外之人得以見聞或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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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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