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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1條

少年法院及相關機關傳輸、遞送、利用或為其他處理涉及少年事件之資料時,應注意依本法第八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保障少年隱私相關之規定,妥適保護足資識別少年身分及少年事件之資訊,不得使處理業務以外之人得以見聞或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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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