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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注意使少年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少年經協尋或同行到案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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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