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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第19條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9條
少年法院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之事件後,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報告、移送或請求後,如續發現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或補送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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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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