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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第18條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8條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依本法
第十七條
、
第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八項規定,向少年法院報告、移送或請求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表明下列事項: 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號碼,少年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或曝險事由之事實。 三、有關證據及可資參考之資料。 司法警察機關之移送書,除依前項規定記載外,並應一併附送扣押物及有關資料;其他機關有前項第三款之證據及資料者亦應一併檢送。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於少年滿十八歲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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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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