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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9條

司法院應聘請現任或曾任少年法院(庭)院長、庭長、資深法官或學者、 專家為審查委員,就庭長、法官提出之裁判書、研究報告或論文,辦理初 審。 審查委員審查裁判書或個案研究報告必要時,得請司法院調閱相關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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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