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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8條

擬被遴任為少年法院之庭長、法官者,應向司法院提出申請。 司法院受理前項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初步形式審核資料是否齊備;未備齊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二、將裁判書、研究報告或論文送請審查委員審查;委員應於接獲後二個 月內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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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