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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0條

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徒刑各級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學生每月輔導、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級學生輔導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學生輔導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學生輔導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學生輔導五.○分,操行四.○分。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之學生,其累進處遇之輔導、操行各級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核記之。 一、第四級學生輔導三.九分,操行二.九分。 二、第三級學生輔導四.三分,操行三.三分。 三、第二級學生輔導四.七分,操行三.七分。 四、第一級學生輔導五.○分,操行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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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