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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1條

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感化教育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學生每月操行、輔導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等學生操行七分,輔導四分。 二、第三等學生操行十二分,輔導八分。 三、第二等學生操行十七分,輔導十二分。 四、第一等學生操行二十二分,輔導十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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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