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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第9條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9條
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學生,每月成績最高分數如下: 一 操行成績、最高二十二分。 二 輔導成績、最高十六分。 三 學習成績、最高十六分。 前項第一款之操行分數,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一項第二款之輔導分數,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之態度、觀念及行為改變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學生每月參加教育課程、技藝課程之原始分數,相加後平均並予換算,詳實核給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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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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