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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第17條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7條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開會前,訓導處應將學生各項成績分數及有關提會審查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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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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