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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5條

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級(等),自第四級(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級(等)。 二、第三級(等)。 三、第二級(等)。 四、第一級(等)。 矯正學校學生,如品性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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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