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第7條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7條

受感化教育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執行期間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