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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8條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各級每月成績最高分數如下: 一 輔導成績、最高五分。 二 操行成績、最高四分。 三 學習成績、最高三分。 前項第一款之輔導成績,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之態度、觀念及行為改變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一項第二款之操行成績,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習成績,應以學生每月參加教育課程、技藝課程之原始分數,相加後平均並予換算,詳實核給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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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