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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 第9條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第9條
學校學生入校滿二個月,得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 一、入校後曾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足認不宜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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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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