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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26條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 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不加制止 者,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放任少年出入者,處其負責人二千元以上 一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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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