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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28條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不加 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 告其姓名;其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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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