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 第4條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4條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