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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5條

少年觀護所分設鑑別、教導及總務三組;容額在三百人以上者,並設醫務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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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