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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18條

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核,分操行、習藝、學業、體育四項,採百分制, 由主管導師或技師按月考查評定,層呈院長核定後,列入個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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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