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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19條

在院學生各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九十分為優等,八十分以上為甲 等,七十分以上為乙等,六十分以上為丙等,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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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