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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20條

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 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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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