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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 第3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指在臺曾設有戶籍,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 前項役男已出境者申請核、換、補發護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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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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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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