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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 第6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6條
已出境役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向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換發護照之程序及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 一、原持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尚未依法令應即受徵兵處理者。 二、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未於其後入國者。 持外國護照入境或已出境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項但書之已出境役男,申辦護照之應備文件及程序,依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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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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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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