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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 三 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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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第21條申領第十八條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一、於領…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其他條文

第19條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二、津貼…第20條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第21條申領第十八條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一、於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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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