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第19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9條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 三 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其他條文

第18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第20條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第21條申領第十八條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一、於領…
← 第18條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