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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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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