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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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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非自願離職者。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前項所定人…第3條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第5條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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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