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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第9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領取
第六條
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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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交通補助金」的其他條文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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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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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條
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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