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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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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第9條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求職交通補助金」的其他條文

第7條申請前條補助金者,應備下列文件: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二、補助金領取收據。三、其他經中央主管…第8條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第9條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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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