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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1條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 第 二 節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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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