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 第42條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二、未依第三十八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