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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 第43條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3條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 第 二 節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臨時工作計畫終止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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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從事臨時工作」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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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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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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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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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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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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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已發給者,經撤銷…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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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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