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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特定就業服務案件審查及相關證照的費用收取標準,確保申請程序的順暢進行及相關經費的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2-3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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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入國引進、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雇主資格認定、聘僱、展延聘僱、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六、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七、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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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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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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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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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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