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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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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