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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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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