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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10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在依法罷工期間,或因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方多數人權利之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求職人至該罷工或有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 前項所稱勞方多數人,係指事業單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達十人以上,或雖未達十人而占該勞資爭議場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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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就業服務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4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第67條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二、就業服務機構:…第3條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第4條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第6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第7條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第8條主管機關為增進就業服務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識及工作效能,應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第9條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第11條主管機關對推動國民就業有卓越貢獻者,應予獎勵及表揚。前項獎勵及表揚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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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