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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 第67條
就業服務法 第67條
違反
第五條
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
第十條
、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第三十七條
、
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
第五十七條
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
第六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
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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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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