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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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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7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
第三十八條
、
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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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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