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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 第68條
就業服務法 第68條
違反
第九條
、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
、
第四十三條
、
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
第五十七條
第三款、第四款或
第六十一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
第五十七條
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
第四十三條
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
第四十三條
規定或有
第七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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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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