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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第4條

身心障礙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申請補助費,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就讀之非平價幼兒園或機構提出。 非平價幼兒園及機構受理前項申請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應於三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等通報,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獎助。 前二項申請方式、應繳交文件、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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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