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 第10條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10條

牲畜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檢查員許可後得依規定緊急屠宰,並加蓋「緊急屠宰」標記。 一、健康牲畜因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 二、健康牲畜因難產、產褥痲痺、急性鼓脹病或子宮脫出者。 三、健康牲畜因運輸顥呈衰弱或休克狀態者。 四、因外科或產科手術者。 前項供緊急屠宰之牲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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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