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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7條

未經屠前檢查之牲畜,除第十條規定者外,不得逕行屠宰。 檢查牲畜發現疑似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有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均應加蓋「疑畜」標 記。 牲畜有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加蓋「廢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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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