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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11條

第 二 章 家畜屠前檢查
屠後檢查應於解體後施行。 前項檢查施行時,得依牲畜種類,對其屠體作必要之剖切分割。 屠宰人員應剖開屠體之胸胸及腹腔,並取出內臟排列整劑,以供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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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疑畜應與健康牲畜分別屠宰或處理。第10條牲畜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檢查員許可後得依規定緊急屠宰,並加蓋「緊急屠宰」標記。一、健康牲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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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