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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 第11條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11條
第 二 章 家畜屠前檢查
屠後檢查應於解體後施行。 前項檢查施行時,得依牲畜種類,對其屠體作必要之剖切分割。 屠宰人員應剖開屠體之胸胸及腹腔,並取出內臟排列整劑,以供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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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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