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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12條

第 三 章 家畜屠後檢查
經屠宰後檢查之屠體,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檢查合格之屠體及內臟加蓋「合格」標記後,再加蓋完稅印文。 二、經檢查認為需複檢者,應加蓋「複檢」標記。複檢後認為可供人類食者,撤銷「複檢 」標記,並加蓋「合格」標記。經複檢後認為不堪食用者,加蓋「廢棄」標記。 三、經檢查發現有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加蓋「煮後合格」或「冷凍後合格」標記。 但屠宰場無烹煮或冷凍設備者,應加蓋「廢棄」標記。 四、經檢查發現有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須廢棄者,應加蓋「廢棄」標記。如係 分割之屠體不能加蓋標記者,應立即投入書明「廢棄」字樣之容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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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屠後檢查」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屠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判為煮後合格或冷凍後合格。一、中度或輕度之牛肉囊蟲、豬肉囊蟲包蟲病者…第14條牲畜或屠體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判為廢棄不得供為食用。一、牛瘟。二、口蹄疫。三、牛惡性卡他爾…第15條屠體有左列情形之一,而其他部分仍適於人類食用者,將患部自鄰接組織切除廢棄後,其餘正常部分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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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