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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19條

因學術研究需要,經檢查判定廢棄之屠體及寄生蟲胚胎等病理材料可供製作標本者,得由 學術單位申經主管機關通知檢查員查明核可後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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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