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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20條

經屠前檢查發現為炭疽病之牲畜,應立即撲殺,並依規定焚燬,不得進入屠宰室屠宰。屠 體於取出內臟前發現為炭疽病者,應立即焚燬,不得摘取內臟。 感染炭疽病之牲畜,包括皮、毛、蹄、角、內臟、血液、脂肪、肌肉、骨骼及腸胃內容物 ,或為炭疽病源污染之用具及因他原因為炭疽病源污染之其他屠體,均應立即焚燬。經炭 疽病牲畜污染之場所、用具、設備及人員,應於檢查員監督下,實施澈底消毒,再用清水 充分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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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